公司拟于建议除牌后保持其股份于新交所的现有主要上市地位。于建议除牌后,股东可选择(i)持有股份(于最后买卖日期后将不再于香港联交所买卖);或(ii)待股份存托于CDP及办妥必要手续并符合适用法律后,持有于新交所上市及买卖的股份。
建议除牌须待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后方可作实。公司将向股东寄发有关建议除牌的通函,当中载有于建议除牌后将现时于香港联交所买卖的股份存托于CDP以于新交所买卖的必要安排具体详情、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以及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所须采取的行动详情。
来源:小婉 时间:2025-07-04 23:10:58